言語殘疾標準
1.言語殘疾的定義
言語殘疾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(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),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。
言語殘疾包括: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,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。
2.言語殘疾的分級
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;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,語音清晰度在10-30%,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,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;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,語音清晰度在31-50%,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,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;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,語音清晰度在51-70%,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,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。
列表如下:
級別 |
語音清晰度(%) |
言語表達能力 |
一級 |
<10% |
未達到一級測試水平 |
二級 |
10-30% |
未達到二級測試水平 |
三級 |
31-50% |
未達到三級測試水平 |
四級 |
51-70% |
未達到四級測試水平 |